株式会社黄色气球城市巴士(以下称"公司")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和权利,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令,合法处理个人信息并进行安全管理。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向信息主体介绍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程序及标准,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便迅速、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投诉。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4年3月26日起实施。
第1条(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及项目)
- 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所示。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如果使用目的变更,公司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必要措施,如另行征得同意等。
- 网站会员注册
- 商品咨询及预约, 提供服务
- 기타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 公司将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和使用期限内,或在向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征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和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留个人信息。
- 各种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如下所示。
- 网站注册会员: 保留至完成会员注销 (但是, 可选信息保留至撤回接收同意及完成会员注销为止)为止
- 商品咨询及预约: 保留至提供服务及相关法令要求的期限为止
- 提供商品服务: 最长保管5年
- 报价咨询: 处理完毕后保留3个月
- 满意度调查: 问卷调查结束后保留2个月(但如为会员,将保留至会员注销完成)
- 满意度调查抽奖: 中奖者抽奖后立即销毁(但中奖者信息最长保留1年)
- 定制型服务与市场营销: 保留至撤回接收同意及完成会员注销为止
- 个人信息更正/阅览/删除申请: 自申请日起保留3年
- 电脑通信、网络日志记录资料、访问地点追踪资料: 保留3个月(依据通信秘密保护法)
- 但是,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将保留至相关事由结束为止。
- 正在对违反相关法令的行为进行搜查∙调查时:保留至搜查∙调查结束。
- 遗留与使用服务有关的债权∙债务时:保留至债权∙债务结算完毕为止。
- 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保留至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以及费用的支付和结算完成为止。
第3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公司仅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只有在信息主体同意,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等,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除此之外,不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 公司为顺利提供服务,可向商家提供个人信息,此时需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仅提供最少限度的必要信息。
- 在发生灾害、传染病、对生命或身体有紧急风险的事件或事故、财产损失等紧急情况时,公司可在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相关机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按照相关法令只提供必要的最少个人信息,不会提供与目的不符的信息。
第4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 公司为了顺利进行个人信息的处理,委托如下机构从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在合同等文件上明确规定禁止处理委托业务执行目的外的个人信息、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对受托方的管理和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地进行个人信息的处理。
- 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方变更时,应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公开。
第5条(个人信息向国外转移)
公司为了提供服务及方便用户使用服务等,会将用户的信息传送到国外或在国外进行管理。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如拒绝将个人信息转移到国外,请联系负责部门(tbus@ybtour.co.kr )。但是,拒绝向国外转移时,使用服务可能会受到限制。
公司将个人信息转移到国外的详情如下所示。
AWS只对相应服务器进行物理管理,不能访问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6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 公司因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已过、已达到处理目等原因,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 根据相关法令规定,即使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已过或已达到处理目的仍需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应将相应个人信息转移到单独数据库(DB)或其他保管场所进行保存。
-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 销毁程序: 公司选定需要销毁的个人信息,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 销毁方法: 公司对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应销毁至使其无法恢复;对纸质文件中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应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7条(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要求行使阅览、修改、删除或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的规定,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本公司要求行使权利时,本公司应对相关请求立即采取行动。
- 行使权利也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根据"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相关告示"附件第11号表格填写的委托书。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第37条第2项,要求阅览及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其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
- 提出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要求时,如在其他法令中明确规定相关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时,则不能要求其删除。
- 信息主体行使其权利,要求阅览、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时,公司应确认提出相关要求的是否为其本人或正当的代理人。
- 年满14岁以上者才可注册会员,原则上不收集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
第8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事项)
-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 管理措施
A. 公司通过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限定负责人,采取最大限度减少接触个人信息的管理对策。
B. 公司定期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培训。
C. 本公司制定并实施安全处理个人信息的内部管理计划。
- 技术措施
A. 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密码进行加密存储和管理,只有用户本人才能知道。重要数据使用单独的安全功能,如加密文件和传输数据,或使用文件锁功能。
B.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记录最少保存和管理2年以上。
C. 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授予、更改和取消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来控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此外还使用入侵防御系统来控制来自外部的未授权访问。
D. 为了防止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等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和破坏,公司安装了安全程序,并定期对其进行更新和检查,在控制外部访问的区域安装系统,并从技术上和物理上对其进行监控和阻断。
- 物理措施
A. 含有个人信息的文件、辅助存储介质等均存放在带锁的安全场所。
B. 公司设有单独的保管个人信息的物理存储场所,并建立和运营访问管制制度。
-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除了法令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还开展自律管理团体活动(利用个人信息保护门户网站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检查,定期开展改善活动)等。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方法)
- 本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使用 "cookie "来存储和随时加载使用信息。
- cookie是由用于运行网站的服务器(http)向用户的计算机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可能会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上。
- cookie的使用目的:cookie识别用户访问的每项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和使用情况、高频搜索词、是否安全访问等,向用户提供优化信息,并对服务使用情况进行统计。
- 用户可以选择安装∙运行及拒绝cookie,也可以通过设置网页浏览器选项拒绝存储所有cookie。
A. Internet Explorer:网页浏览器右上角 > Internet 选项 > 隐私 > 高级 > 阻止cookie设置
B. Microsoft Edge:网页浏览器右上角 > 设置 > cookie和网站权限 > 在 "cookie 和存储数据 "中选择级别
C. Chrome: 网页浏览器右上角 > 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cookie和其他网站数据 > 在 "cookie "部分选择级别
- 如果拒绝存储cookie,在使用个性化定制服务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并可能影响某些服务的使用,如自动登录网站。
第10条(行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拒绝等相关事项)
- 公司收集并使用行为信息,以便为信息主体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提供优化的定制服务及优惠、在线定制广告等。
- 公司收集以下行为信息。
- 公司只收集在线个性化广告所需的最少行为信息,不收集可能明显侵犯个人权利、利益或隐私的敏感行为信息,如思想、信仰、家庭和亲属关系、学历、病史和其他社会活动经历等。
- 本公司不以提供个性化广告为目的收集明知为14岁以下儿童的行为信息,也不从主要用户为14岁以下儿童的在线服务中收集行为信息,原则上不收集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
- 信息主体可以通过更改网页浏览器的cookie设置来整体阻止或允许在线个性化广告。但是,更改cookie设置可能会影响某些服务的使用,如自动登录网站。
通过网页浏览器阻止/允许个性化广告
A. Internet Explorer: 网页浏览器右上角 > Internet 选项 > 隐私 > 高级 > 阻止或允许cookie选项
B. Microsoft Edge: 网页浏览器右上角 > 设置 > 隐私, 搜索和服务 > "防止跟踪"部分 > 选择是否"防止跟踪"及水平
勾选是否在浏览'InPrivate时始终使用"严格"跟踪防护> "隐私" 部分 > 勾选是否发送"禁止跟踪" 请求
C. Chrome: 网页浏览器右上角 > 设置 > 隐私和安全> cookie和其他网络数据 > "cookie"部分> 选择是否 阻止第三方Cookie和网站数据
- 信息主体可通过下面的联系方式咨询行为信息相关事项以及行使拒绝权、举报受害情况等。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部门名:
- 运营组
- 联系方式
- (电话号码) (82)2-2263-9002 / (电子邮箱) tbus@ybtour.co.kr
第11条(链接网站)
- 公司可能会向用户提供其他公司的网站或资料的链接。此时,公司对外部网站和资料没有任何控制权,因此对这些网站提供的服务或资料的真实性、有用性等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作任何保证。
- 公司官方网站以外的链接网站不适用本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如果用户点击本公司网站的链接进入其他公司的网站页面,请务必确认所访问网站的政策。
第12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的个人信息有权得到保护,并有义务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信息(如帖子等)。如果用户不履行义务,损害他人信息,可能会受到《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等的处罚。
- 由于共享用户ID和密码或登录后离开等用户的疏忽而造成的任何问题,公司概不负责。用户应妥善管理自己的ID和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以保护个人信息。
- 用户应及时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因输入不正确的信息而导致的问题由用户自行负责,如果用户使用虚假信息,如擅自使用他人信息等,可能会丧失会员资格,限制使用服务,并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
第13条(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及个人信息阅览申请)
- 公司全权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受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受害维权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信息主体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提出阅览个人信息的申请,公司应努力迅速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请求。
- 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咨询使用公司服务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项、投诉处理、受害维权等相关事宜。公司将及时答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
第14条(信息主体的权益受侵害时的维权方法)
- 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申请解决纠纷或咨询,以维护权益。此外,其他有关个人信息侵权的举报和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无区号) (82)1833-6972 (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无区号) (82)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 (无区号) (82)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 (无区号) (82)182 (ecrm.cyber.go.kr)
- 公司保障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努力提供个人信息侵权相关的咨询和维权支持,如需举报或咨询,请联系以下负责部门。
-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顾客咨询及举报
- 部门名
- 运营组 / HONG JUNPYO 部长
- 联系方式
- (电话号码) (82)2-2263-9002 / (电子邮箱) tbus@ybtour.co.kr
- 对于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5 条(个人信息的阅览)、第 36 条(个人信息的更正和删除)以及第 37 条(个人信息的停止处理等)的规定提出的要求,如公共机构负责人做出的处分或不作为导致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行政审判法提起行政申诉。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 (无区号) (82)110 (www.simpan.go.kr)
第15条(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运营∙管理)
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项的规定,以设施安全、防火、防犯罪、防止车辆失窃和损坏为目的,安装并运营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详情内容请参考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方针"。
第16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 公司变更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应说明相关变更原因及实施日期,并在实施日期前在服务页面上发布公告。 但是,欲变更对用户的权利或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时,应通过网站或移动端应用程序的"公告事项"进行公告。
-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4年3月26日起实施 。